匈牙利专家积极评价中国疫情防控决策******
新华社布达佩斯1月5日电(记者陈浩)匈牙利专家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高度评价中国在新冠疫情初期的反应,并对中国政府近期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后中国疫情的发展态势持乐观态度。
匈牙利萨佐德韦格研究所政治分析中心主任基塞伊·佐尔坦表示,中国在新冠疫情初期应对良好,通过全国性的大规模隔离措施遏制了病毒传播,并研发出自己的疫苗。
基塞伊表示,中国出口大量包括口罩、防护服、注射器在内的防护和医疗设备,并向许多发展中国家援助和出口大量疫苗,为全球应对新冠疫情做出重大贡献。
他说,中国在全人群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率已超过90%时做出重新开放边境的决定,这并非不负责任。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当疫苗接种率仅为70%左右时,它们就做出了同样的决定。
“我对中国政府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后中国疫情的发展态势持乐观态度,因为中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而中国的组织能力、中国人民的纪律性以及中国经济的运行水平,都为抗击疫情新阶段提供了必要工具、公共合作和后勤保障。”基塞伊说。
匈牙利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前所长伊诺陶伊·安德拉什表示,中国明白复杂问题需要综合性的解决方案,这是值得借鉴的。
伊诺陶伊说,疫情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挑战,世界各国领导人应该合作应对。中国五千年的文化与经验值得重视,它在应对巨大挑战时的韧性和适应能力已被历史所证明。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